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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動車叫「雷軍」,廠商遭小米起訴

 
【on.cc東網專訊】
因在電動車上使用了「mi」標識及「雷軍電動」字樣,濰坊一家專門生產電動車的企業被小米公司告到了海淀法院,索賠50萬元人民幣。近日,海淀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。

小米公司訴稱,該公司於2012年在第12類電動運載工具上申請註冊了「mi」商標,對「mi」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,而雷軍先生作為該公司的創始人及法定代表人,為公眾廣為熟知,雷軍先生目前已將其姓名在商業活動中使用的權利授予了小米公司。

去年,小米公司發現,被告濰坊瑞馳公司生產銷售的一款名為「雷軍電動」的電動車, 不僅在車身顯著部分使用了「mi」及「雷軍電動」標識,且公開宣稱「雷軍電動、樹立電動新標準」,該公司的做法顯然意圖搭上小米公司的便車,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款電動車是小米公司生產的,或與小米公司存在一定的關聯關係。

為此,小米公司請求法院判令濰坊瑞馳公司停止侵權,消除影響,並賠償其經濟損失50萬元人民幣。因北京高浪海公司的網站上刊登了該款電動車的銷售廣告,小米公司將高浪海公司也一併起訴。

庭審中,濰坊瑞馳公司辯稱,該公司使用的「mi」標識,是對字母M進行的藝術處理,而且公司很早之前就有將單個字母作為商標進行使用的習慣,如曾使用過X、T、D等字母,此次基於美觀考慮,而採用了M字樣。而之所以使用「雷軍電動」,是基於該公司曾使用過「雷X」、「雷丁」商標,因「丁」字代表單個的兵丁、而「軍」則有軍隊將領之意,從「雷丁」到「雷軍」,代表了公司自主品牌的升級,不存在對小米公司法定代表人雷軍姓名的攀附,因此不構成侵權。高浪海公司以其公司僅為信息發布平台,在接到本案起訴狀之後即已及時刪除了相關信息,辯稱不構成侵權。

庭審中,雙方就商標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、被告瑞馳公司使用「雷軍」字樣,是否具有非正當性、是否存在混淆、攀附小米公司知名度及商譽的主觀故意展開了辯論。

因雙方均有調解意願,需庭後考慮調解方案,法庭未當庭進行宣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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